网站首页 重要通知 领导讲话 工作动态 采购公告 中标公告 其他标讯 办事指南
政策法规 理论探讨 实践探索 经验交流 案例分析 节能专栏 相关链接 文件下载
 您所在的位置:首页 > 协议供货须知 > 协议供货商应提供什么作为政府采购凭证?

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问题解答

时间:2006-7-10 10:17:00 作者:林平 点击:


    采购中心统一制订的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》与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》是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原始凭证。合同文本一式两份,由各部门的资产管理部门和协议供货商留存,作为质量保证及解决纠纷的凭证;货物验收单一式四联,各部门执行国库统一支付手续的,由其财务部门、协议供货商、采购中心各留存联,并报财政部一联用于集中支付;各部门不执行国库统一支付手续的,分别由其财务部门、协议供货商留存联,采购中心留存两联。其中,采购中心留存的验收单,由中标厂家按季度汇总报送采购中心。

发表评论


  相关链接:
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| 关于我们 | 帮助指南 | 版权说明 | 电子邮箱 | 网站管理 | 法律条款 | 网站地图
Copyright 2005-2006 by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
服务热线:(010)83083574 83083584 83083549 邮箱: 电子邮件 (建议使用1024*768分辨率)
本站网址:www.zycg.gov.cn zyzfcg.ggj.gov.cn  京ICP 备05051672号